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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官振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捌柒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934號被告官振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鈞院以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2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民國106 年2 月18日確定。惟尚有查扣白色晶體1 包,經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顆粒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於105年9月12日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2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扣之顆粒1 包,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1260公克,淨重0.8840公克,取樣0.0048公克,驗餘淨重0.8792公克),有卷附之該中心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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