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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健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6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宏兆
被告
廖添富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被告
張育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253號、第8944號、第11298號、第11299號、106年度偵字第2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就妨害秘密罪部分(即犯罪事實二(三))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三)部分):廖添富為催討鍾添才之債務,竟與張育朔共同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聯絡,推由張育朔出面以1萬6,000元價格購買GPS衛星定位追蹤器,由張育朔於104年11月間,裝置在賴宸君所有、鍾添才使用、停放在新竹縣○○鎮○○○路○○○○○○○○○○○○○道路○○○○○○○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以此方式窺視鍾添才之非公開行蹤,俾利順利討取債務。廖添富復於105年1月13日再次聯繫張育朔去竹東鎮找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下落,暗示最近要處理對方且有錢給張育朔賺,並提及「我們動他,道義上說不過去啦!」,廖添富接續於105年5月9日吩咐張育朔攜帶GPS追蹤器,趁鍾添才到新竹市南寮地區金沙娛樂城消費的時候,將GPS追蹤器裝至鍾添才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自小客上,藉以掌控渠行蹤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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