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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91號

妨害電腦使用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9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詠政
選任辯護人
張仁龍律師

      王韻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700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羅詠政與告訴人謝雅婷曾為晨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星公司)同事,被告羅詠政身為公司資訊技術人員,知悉並持有網路管理員之帳號及密碼,竟為追求告訴人謝雅婷,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前某段時間,在晨星公司辦公室,以公司內部即時通訊軟體( RTX),利用連線網路磁碟機之方式直接連結告訴人謝雅婷之電腦目錄,進而窺視及讀取告訴人謝雅婷之 RTX不公開對話紀錄。嗣於同年 5月30日被告羅詠政與告訴人謝雅婷以RTX 對話時,被告羅詠政坦承上揭情事,告訴人謝雅婷始知上情,因認被告羅詠政涉有刑法第 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謝雅婷告訴被告羅詠政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羅詠政已與告訴人謝雅婷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謝雅婷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1號和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9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