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詠政
- 選任辯護人
- 張仁龍律師
王韻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700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羅詠政與告訴人謝雅婷曾為晨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星公司)同事,被告羅詠政身為公司資訊技術人員,知悉並持有網路管理員之帳號及密碼,竟為追求告訴人謝雅婷,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前某段時間,在晨星公司辦公室,以公司內部即時通訊軟體( RTX),利用連線網路磁碟機之方式直接連結告訴人謝雅婷之電腦目錄,進而窺視及讀取告訴人謝雅婷之 RTX不公開對話紀錄。嗣於同年 5月30日被告羅詠政與告訴人謝雅婷以RTX 對話時,被告羅詠政坦承上揭情事,告訴人謝雅婷始知上情,因認被告羅詠政涉有刑法第 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謝雅婷告訴被告羅詠政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羅詠政已與告訴人謝雅婷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謝雅婷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1號和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