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竹簡字第6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文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79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曾文斌明知為禁藥而為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曾文斌①前於民國95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下同)以96年度簡字第3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7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②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9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又於96年間因加重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減為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7 月(妨害自由),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有期徒刑1 年4 月(加重竊盜),減為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 年5 月(結夥三人以上竊盜,2 罪),減為有期徒刑8 月又15日(2 罪)、有期徒刑1 年6 月(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竊盜),減為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1 年8 月(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有期徒刑1 年6 月(加重竊盜未遂),減為有期徒刑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嗣曾文斌就所犯前揭踰越安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60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8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