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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月間某日,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10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82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所處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併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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