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昆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昆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昆賢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周昆賢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7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6年度竹交簡字第9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