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8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智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辯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935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建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彭智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彭智文前⑴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3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於100 年間因詐欺及贓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3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拘役40日確定;⑶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⑷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8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⑸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47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⑴⑵⑶⑷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5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並與上開⑸案件接續執行,於103 年10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12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新竹縣北埔鄉北埔國中附近某橘子園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1 月2 日凌晨0 時40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上館國小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