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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7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71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梓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0 條第1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梓嘉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07年9月18日送達,由其本人收受一情,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自107年9月18日翌日起算,至107年10月1日屆滿(上訴期間1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而被告於107年10月12日始提出上訴書狀,有其刑事上訴狀及其上蓋有本院戳章附卷可稽,故被告提出上訴顯已逾期,是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71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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