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軒瑜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6年6月29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內適用法條增列「刑法第42條第3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內漏列「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內適用法條漏列「刑法第42條第3項」,均應予增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