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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玉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2部分),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 3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3月29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 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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