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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72號

聲請沒收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7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劉虹均
被告
林靖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林靖期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並由具保人劉虹均於民國105年1月26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1份、新竹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紙、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 紙、新竹地檢署追保函送達證書1紙、被告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惟查:被告於107年6月22日死亡一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因死亡而無從執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為確保偵審及執行程序之目的有違。是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未合,礙難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7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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