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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毓華張詠晶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軒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6年6月29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內適用法條增列「刑法第42條第3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內漏列「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內適用法條漏列「刑法第42條第3項」,均應予增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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