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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潘韋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秋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108年8月14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苗原交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本件協商合意內容關於緩刑之宣告與法定要件不符,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之協商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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