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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新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新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新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新仁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7 年度竹簡字第970 號判決書、108 年度竹北簡字第36號判決書及108 年度竹東簡第34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為4 次,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2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
│          │                │(註)          │(註)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3日早上│107年8月3日凌晨 │107年8月27日晚上│106年8月20日晚上│
│          │10時53分許往前回│5時許           │某時許          │6至7時之間某時許│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撤緩毒 │
│及案號    │第1626號        │第2408、2469號  │第2408、2469號  │偵字第25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 │107年度竹北簡字 │107年度竹北簡字 │108年度竹東簡字 │
│  事│    │970號           │第36號          │第36號          │第34號          │
│  實├──┼────────┼────────┼────────┼────────┤
│  審│判決│107年9月12日    │108年1月19日    │108年1月19日    │108年2月25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確│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 │107年度竹北簡字 │107年度竹北簡字 │108年度竹東簡字 │
│  定│    │970號           │第36號          │第36號          │第34號          │
│  判├──┼────────┼────────┼────────┼────────┤
│  決│確定│108年1月7日     │108年3月11日    │108年3月11日    │108年3月18日    │
│    │日期│                │                │                │                │
├──┴──┼────────┼────────┴────────┼────────┤
│   備     │                │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 │                │
│   註     │                │度竹北簡字第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6月(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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