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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3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湯淑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3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城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6年度竹交簡字第1011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2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六年度竹交簡字第一○一一號判決對王城煬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城煬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以106 年度竹交簡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7年1月24日確定。茲因其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即107年1月24日至108年1月23日止,僅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5小時之義務勞務,未積極履行前開緩刑所附之負擔,其行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王城煬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日以106 年度竹交簡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該判決並於107年1月24日確定在案。嗣執行檢察官指定受刑人應於107年1月24日至108年1月23日之期間,履行上開義務勞務負擔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受刑人於107 年5 月11日至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並於同日填寫義務勞務人執行須知暨具結書、義務勞務行政說明會心得報告書,表示了解其需於108年1月23日前履行完成義務勞務,嗣於107年5月28日至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報到後,卻未積極履行義務勞務,期間經觀護人以電話查訪方式催促其履行義務勞務,再經新竹地檢署多次發函告誡應積極履行義務勞務,仍僅於107年9月3日、108年1月11日、15日、18日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新竹縣政府工務處提供義務勞務,至108年1月23日止其僅提供總計15小時之義務勞務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緩刑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人基本資料表、義務勞務行政說明會心得報告書、義務勞務個案報到單、義務勞務執行情形訪視表、辦理義務勞務工作日誌、觀護輔導紀要、告誡函暨送達證書、辦理受保護管束人附條件緩刑未履行完成報告書、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附卷可參。

㈢本院審酌前揭刑事判決中對受刑人所為之「提供義務勞務」諭知,係原判決對於受刑人宣告緩刑之重要條件,惟受刑人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多次告誡、通知其應積極履行義務勞務,其卻仍僅提供15小時之義務勞務,執上情觀之,足見受刑人顯無履行前開緩刑所定負擔之意,堪認其並未因受緩刑之寬典而心生警惕且知所悔悟,所為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並已動搖原判決認受刑人受此刑之教訓,即當知所警惕之緩刑宣告基礎,足見前開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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