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闕士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偵字第6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闕士翔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下午5 時3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突然靠邊停放在新竹市○○路○段000 巷00號前,而為駕車在後之蔡豐宇按喇叭一聲,即心生不滿,遂於該處公眾得共見共聞之狀態,於蔡豐宇駕車經過闕士翔位置時,對蔡豐宇辱以:「幹你娘(閩南語發音)」等語,足生損害於蔡豐宇之名譽。因認被告闕士翔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蔡豐宇告訴被告闕士翔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闕士翔與告訴人蔡豐宇已達成和解,經告訴人蔡豐宇具狀撤回對被告闕士翔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足憑。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並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