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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6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6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闕士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偵字第6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闕士翔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下午5 時3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突然靠邊停放在新竹市○○路○段000 巷00號前,而為駕車在後之蔡豐宇按喇叭一聲,即心生不滿,遂於該處公眾得共見共聞之狀態,於蔡豐宇駕車經過闕士翔位置時,對蔡豐宇辱以:「幹你娘(閩南語發音)」等語,足生損害於蔡豐宇之名譽。因認被告闕士翔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蔡豐宇告訴被告闕士翔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闕士翔與告訴人蔡豐宇已達成和解,經告訴人蔡豐宇具狀撤回對被告闕士翔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足憑。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並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6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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