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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7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79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建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物品(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物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一後段部分,被告沈建華之主觀犯意應補充「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採尿時間應補充「民國108 年3 月30日22時許」;證據所示部分,應補充「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125 號搜索票(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受搜索人沈建華)」、「扣案物照片4 張」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沈建華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57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03 年11月2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釋放,於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論罪科刑。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竹簡字第4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7 年6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係屬累犯。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與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相同,足見被告並未從過去之刑罰執行中記取教訓,而惕勵自己戒除毒癮,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本案所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且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物品,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有附表編號1 備註欄所示鑑驗書1 紙為憑(見毒偵卷第91至92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13頁、第75頁反面),然尚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為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毒偵字第624 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附  表                                                      │
├──┬───────────┬───────┬───────┤
│編號│物品                  │數量          │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279│衛生福利部草屯│
│    │(Methamphetamine )  │公克          │療養院108 年4 │
│    │                      │              │月16日草療鑑字│
│    │                      │              │第0000000000號│
│    │                      │              │鑑驗書        │
├──┼───────────┼───────┼───────┤
│2   │玻璃球                │2個           │              │
├──┼───────────┼───────┼───────┤
│3   │吸食器                │1組           │              │
├──┼───────────┼───────┼───────┤
│4   │電子磅秤              │1個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79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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