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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1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承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承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4-7、14、15部分),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3、8-13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1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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