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承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承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4-7、14、15部分),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3、8-13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