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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楊祐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甘興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2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甘興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興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0月1 日晚│106 年8 月2 日  │107 年2 月12日  │
│                │上6 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359號  │毒偵字第4917號、│毒偵字第714 號  │
│                │                │106 年度偵字第26│                │
│                │                │668號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63│
│      │        │604 號          │164 號          │8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 年4 月27日  │107 年4 月27 日 │107 年12月24日  │
├───┼────┼────────┼────────┼────────┤
│確定判│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
│決    ├────┼────────┼────────┼────────┤
│      │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63│
│      │        │604 號          │164 號          │8 號            │
│      ├────┼────────┼────────┼────────┤
│      │判    決│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12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8 年度│
│                │執字第7946號    │執字第7947號    │執字第1196號    │
│                ├────────┴────────┤                │
│                │桃園地院107 年度聲字第3136號裁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                │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第388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