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甘興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2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甘興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興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0月1 日晚│106 年8 月2 日 │107 年2 月12日 │ │ │上6 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 年度│桃園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359號 │毒偵字第4917號、│毒偵字第714 號 │ │ │ │106 年度偵字第26│ │ │ │ │668號 │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63│ │ │ │604 號 │164 號 │8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 年4 月27日 │107 年4 月27 日 │107 年12月24日 │ ├───┼────┼────────┼────────┼────────┤ │確定判│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 │決 ├────┼────────┼────────┼────────┤ │ │案 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審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63│ │ │ │604 號 │164 號 │8 號 │ │ ├────┼────────┼────────┼────────┤ │ │判 決│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12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8 年度│ │ │執字第7946號 │執字第7947號 │執字第1196號 │ │ ├────────┴────────┤ │ │ │桃園地院107 年度聲字第3136號裁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 │桃園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第3882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