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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潘韋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政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政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政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

2、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5日晚間│107年8月4日下午5│107年6月18日凌晨│
│                │10時42分許      │時28分許        │5時18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年度 │桃園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311號    │速偵字第3931號  │偵字第9619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審易字第 │107年度壢簡字第 │107年度竹北簡字 │
│事實審│        │829號           │1414號          │第626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0月5日    │107年10月24日   │107年11月23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審易字第 │107年度壢簡字第 │107年度竹北簡字 │
│判  決│        │829號           │1414號          │第626號         │
│      ├────┼────────┼────────┼────────┤
│      │判    決│107年10月19日   │107年11月19日   │107年12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7年度 │桃園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15788號   │執字第17073號   │執字第71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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