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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23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潘韋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123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家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家勛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行車壹輛(車架號碼:JDTE911561)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葉家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更正為「被告葉家勛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與「阿
    鴻」就本件竊取電動自行車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
    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本院參照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加重其
    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並考量犯罪之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
      分得」之數額為之,不再採取連帶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而所謂各人「所分得
      」,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倘共
      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
      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如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
      共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應負「共
      同沒收」之責;倘有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
      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
      奪,採取共同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即顯失
      公平(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22號、106年台上字第310
      9號、106年台上字第539號、104年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意
      旨參照)。
(二)次按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
      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
      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
      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亦即,若認共同被告
      2人之犯罪所得為100萬元,然彼此間就犯罪所得之分配狀
      況,未臻具體或明確,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應由共同
      被告2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每人各為50萬元,方為適法
      。當不能援引所謂共同沒收之說後,即對共同被告2人均
      宣告犯罪所得100萬元之沒收、追徵,否則,將致沒收過
      剩,就共同被告2人各逾50萬元之沒收、追徵宣告,於法
      即屬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37號、107年度台上
      字第298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綜上可知,共同正犯就共同犯罪之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
      限,且難以區別各人所分得之數時,應負「共同沒收」之
      責。然若應共同沒收之財物,性質上為「可分之物」(如
      金錢等)時,則參民法就可分之債、民事訴訟法共同訴訟
      費用應由各人平均分擔之法理,自應由受共同沒收宣告之
      共同被告間,平均分擔應沒收及追徵之責,不能遽認受共
      同沒收宣告之共同被告,就應共同沒收之財物全額,均各
      負全額沒收及追徵之責。
(四)本件犯罪所得即價值約新臺幣1萬8,000元之電動自行車1
      輛(車架號碼:JDTE911561),卷內無該等物品業已分配
      之證據,此部分應由被告與共犯「阿鴻」負共同沒收之責
      ,然因上開物品非如金錢般屬可分之物,是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因所欲追徵之價額,實屬可分,
      揆諸前開說明,應由被告與共犯「阿鴻」平均分擔其數額
      ,是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諭知應追徵其價額2分之1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996號
    被      告  葉家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家勛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鴻」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聯絡,於108年9月28日3時50分許,由「阿鴻」駕駛失竊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葉家勛(此部分所涉竊
    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至新北市○○區○○街000號
    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將WONGPANTA AUKKAPON(泰國籍
    ,中文姓名:阿彭)所有並停放於該處之電動自行車1輛(
    車架號碼:JDTE911561,價值1萬8,000元)搬運上車而竊取
    之,得手後共乘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嗣WONGPANTA
    AUKKAPON發現電動自行車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
    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家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WONGPANTA AUKKAPON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證人林世達、蔡木生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電動自行車照片1張、
      電動自行車保固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與「
    阿鴻」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
    同正犯。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因上開竊盜犯
    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23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