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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畯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畯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畯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 :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18 號,編號3 :桃園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編號4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8 、546 號),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65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8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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