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張莉崴
- 被告
- 黃平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理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莉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莉崴因被告黃平成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張莉崴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102號刑事判決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未見被告到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102號刑事判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7 號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具保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民國109 年5 月15日竹檢永執理109 執1189字第1099016503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5 月18日送達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5 月18日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 年6 月11日竹檢永執理109 執1189字第1099019863號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09 年7 月3 日竹縣湖警偵字第1090902669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執字1189號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暨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聲字卷第9 至67頁),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 份附卷可按(聲字卷第69至71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