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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8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109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一)第5、9、15行原均記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款」,均應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4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109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論罪科刑欄(一)第5、9、15行原記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款」,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