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8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109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109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論罪科刑欄(一)第5、9、15行原記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款」,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