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宗賢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9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誤載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係前揭規定所指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