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9號
- 原告
- 彭苡嬋
- 被告
- 李宗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竹交簡字第6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9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竹交簡字第6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