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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嶽承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彥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彥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彥旗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9年8月15日」,爰更正為「109年8月16日」、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誤載「110年度苗交簡字第754號」,爰更正為「109年度苗交簡字第754號」)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林彥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嶽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6日 109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速偵字第7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撤緩速偵字第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苗交簡字第754號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09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8日 110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苗交簡字第754號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309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0日 110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4號        (已執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30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6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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