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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王靜慧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子安

劉冠甫

宋家銘

林岳禾

廖志清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被害人匯款時間欄,關於「108年6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6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被害人匯款時間欄原記載「108年6月9日」,惟正確日期應為「108年6月21日」,有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附卷可參(偵字第6477號卷二第141頁),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被害人匯款時間欄「108年6月9日」之記載,顯係「108年6月21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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