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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潘韋廷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仕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仕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仕基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前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罪)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70日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3日12時20分許 109年4月26日晚間9時4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5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5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18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9日 109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452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799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34號,刑期自122.7.29至122.8.27)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13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54號,刑期自122.8.28至122.11.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