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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廖素琪林哲瑜潘韋廷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庭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有顯然之文字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記載之疏誤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理由欄二、(二)、5倒數第3行至倒數第2行所載:「與被告所稱要多借錢根本毫不相干,亦殊難想像被告有何動機要騙對方,是被告此節所證……」 「與證人許榮斌所稱要多借錢根本毫不相干,亦殊難想像證人許榮斌有何動機要騙對方,是證人許榮斌此節所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