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庭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有顯然之文字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記載之疏誤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理由欄二、(二)、5倒數第3行至倒數第2行所載:「與被告所稱要多借錢根本毫不相干,亦殊難想像被告有何動機要騙對方,是被告此節所證……」 「與證人許榮斌所稱要多借錢根本毫不相干,亦殊難想像證人許榮斌有何動機要騙對方,是證人許榮斌此節所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