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俊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7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俊鵬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俊鵬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所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罪嫌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有撤回起訴書1份在卷可考(本院卷㈡第121至123頁),此部分自均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9關於告訴人曾晏慈於109年11月11日20時52分之匯款金額更正為「2萬9,985元(以現金存入3萬元扣除手續費15元)」、附表編號13關於告訴人陳佳鈴之匯款情形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並補充「被告李俊鵬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俊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與林銘基、陳志豪及其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對本案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共9人先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接受詐欺集團成員之指揮,以遂行詐騙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且造成被害人、告訴人等損害非輕,所為實屬不該,另參酌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規定相符,但尚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人達成調解,亦未為實際賠償等犯後情狀,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家庭生活狀況、素行及教育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均為加重詐欺等罪,各次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予沒收:本案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因本案犯行收取任何對價或就詐騙所得財物有所朋分,尚難認被告就本件有何犯罪所得可資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8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9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3 陳佳鈴(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20時30分許,致電陳佳鈴,佯稱:係MOMO客服人員,因多刷款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21時41分許 4萬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21時43分許 4萬9,991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 4萬9,992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 4萬9,987元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5878號
被 告 陳志豪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6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俊鵬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俊鵬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
(另案在法務部○○○○○○○○附
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豪(綽號憤怒傻瓜)、李俊鵬(綽號金錢帝國)、李俊
鵬及自稱「跳跳」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民國109年1
1月間,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志豪
分擔領取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1號),李俊鵬擔任把風及
收水工作(2號),李俊鵬擔任策畫並與詐騙集團高層接洽
之工作(車手頭)。李俊鵬先在新竹市某處之旅館,將如附
表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予李俊鵬並告以密碼後,另由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致電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
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隨後由李俊鵬指
揮陳志豪、李俊鵬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
提領地點後,李俊鵬便將保管之金融卡交予陳志豪並告以密
碼,由陳志豪持金融卡操作ATM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李
俊鵬則在附近把風,嗣陳志豪提款後,再將領得款項交予李
俊鵬,由李俊鵬再上交予「跳跳」由詐騙集團取得。嗣因附
表所示13名被害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後循線查
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麗卿、LIENG KY TIEN(下稱中文名:梁璣錢)、陳
語慈、羅建翔、呂奐萱、曾晏慈、于佩彤、魏淨翔、郭芸劭
、陳佳鈴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志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李俊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李俊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李俊鵬曾經與被告陳志豪、李俊鵬二人共同從事車手工作之事時。但就本案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被告陳志豪、李俊鵬2人隨便指控等語。 3 告訴人吳麗卿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吳麗卿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4 告訴人梁璣錢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梁璣錢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5 告訴人陳語慈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陳語慈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6 告訴人羅建翔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羅建翔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7 告訴人呂奐萱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呂奐萱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8 告訴人黃家娟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黃家娟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9 告訴人曾晏慈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曾晏慈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0 告訴人于佩彤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于佩彤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1 告訴人魏淨翔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魏淨翔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2 告訴人郭芸劭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郭芸劭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3 告訴人陳佳鈴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陳佳鈴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4 被害人衫祥華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衫祥華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5 被害人許浥妘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許浥妘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16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份、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吳麗卿提供之通聯記錄翻拍照片2張、存摺影本1紙、被害人衫祥華提供之存摺影本2紙、通聯紀錄翻拍照片1張、告訴人梁璣錢提供之通聯記錄翻拍照片2張、被害人許浥妘存摺影本1紙、存摺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3張、告訴人羅建翔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5張、告訴人呂奐萱提供之ATM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告訴人黃家娟提供之存摺影本2紙、告訴人曾晏慈提供之ATM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魏淨翔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及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共3張、告訴人郭芸劭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2張、告訴人陳佳鈴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4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志豪、李俊鵬、李俊鵬三人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
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嫌。被告三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三人加重詐取
財物及洗錢行為兩罪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三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
且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參考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交易金額 備註 1 吳麗卿 (提出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0時14分許,致電吳麗卿,佯稱:購買物品發生連續扣款情形,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17時9分許 2萬9,891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17時29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經國分行)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17時12分許 2萬5,678元 109年11月11日17時29分許 2萬5元 2 衫祥華 (未提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7時許,致電衫祥華,佯稱:因網路購買肥皂連續下定20組,若要取消訂單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17時22分許 1萬6,985元 109年11月11日17時30分許 1萬5,005元 109年11月11日17時35分許 1萬7,005元 3 梁璣錢 (提出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7時34分許,致電梁璣錢,佯稱:因之前購物誤設分期付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18時18分許 1萬6,012元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18時23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 (日盛銀行光復分行) 2萬5元 梁璣錢匯款前,帳戶原有餘額5萬8,907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34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中正分行) 2萬5元 4 陳語慈 (提出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8時許,致電陳語慈,佯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高級會員,會按年度扣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18時19分許 2萬9,98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34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36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37分許 2萬5元 5 許浥妘 (未提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6時36分許,致電許浥妘,佯稱:之前在購物網站申請高級會員,會按年度扣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18時38分許 2萬5,52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38分許 4,00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48分許 1萬9,970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44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45分許 6,005元 109年11月11日18時56分許 2萬5元 6 羅建翔 (提出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19時7分許,致電羅建翔,佯稱:因購物網站人員疏失被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20時4分許 4萬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20時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三信中正分社)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7分許 4萬5,156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8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2分許 4萬9,985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9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0分許 7 呂奐萱 (提出告訴) 於109年11月11日20時8分許,致電呂奐萱,佯稱:因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09年11月11日20時8分許 2萬9,123元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21分許 1萬985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1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28分許 9,999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2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2分許 4,000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6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7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18分許 1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1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2分許 1,000元 8 黃家娟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19時許,致電黃家娟,佯稱:因購物台系統當機,有團購款項即將扣款,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20時27分許 4萬9,987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20時32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三信中正分社) 2萬5元 另有不明款項2萬9,985元於109年11月11日21時35分許匯入。 109年11月11日20時29分許 4萬9,989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3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 2萬123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4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34分許 7萬2,123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5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4分許 4萬9,987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36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6分許 2萬7,123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8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新竹分行)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9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51分許 9,005 109年11月12日0時0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經國分行)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1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1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2分許 1萬3,00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7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8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9分許 2萬5元 109年11月12日0時10分許 1萬7,005元 9 曾晏慈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19時許,致電曾晏慈,佯稱訂購商品簽收到重複的訂單,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20時46分許 2萬9,98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21時5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三信中正分社)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52分許 2萬9,989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58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0時57分許 2萬9,989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59分許 2萬元 10 于佩彤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20時10分許,致電于佩彤,佯稱:訂購商品簽收到重複的訂單,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9年11月11日20時59分許 2萬123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1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1分許 1萬元 11 魏淨翔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21時4分許,致電魏淨翔,佯稱:因誤刷消費紀錄,要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消費云云。 109年11月11日21時41分許 1萬5,017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台新銀行新竹分行) 1萬5,000元 12 郭芸劭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21時23分許,致電郭芸劭,佯稱:係訂房網站服務人員,因多訂房間,須饋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 9,999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57分許 1萬元 13 陳佳鈴 (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1日20時30分許,致電陳佳鈴,佯稱:係MOMO客服人員,因多刷款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取消云云。 109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 4萬9,992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1日22時2分許 2萬元 陳佳鈴匯款前,帳戶原有餘額10萬679元。 109年11月11日21時46分許 4萬9,987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3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4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5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6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7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8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9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10分許 2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24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號(中華郵政經國路郵局) 1萬元 109年11月11日22時25分許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