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608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黃沛文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明治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易字第60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關於被告依未遂規定減輕其刑部分有顯然之漏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理由貳、二、㈡】「…爰依法就此變更起訴法條。」   【理由貳、二、㈡】「…爰依法就此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於事實二已著手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理由貳、二、㈤⒉】「…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對本案減輕其刑。」 【理由貳、二、㈤⒉】「…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對本案減輕其刑。就事實二部分並依法遞減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0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