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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祐庭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木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木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木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間至108年1月15日 107年4月27日至107年5月間 109年1月10日至109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607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17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7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111年6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6日 110年6月10日 111年7月12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9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57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6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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