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順郎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所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所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