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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

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王靜慧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順郎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所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所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