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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楊數盈崔恩寧江宜穎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雨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雨蓁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拾伍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㈠無一定之住、居所者。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僅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順利進行,屬於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非為確定被告對於本案是否應負擔罪責與是否應科處刑罰之問題,故有關限制出境、出海事由是否具備及是否具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性之審酌,並無需如同本案有罪或無罪之判決採嚴格證明法則,將所有犯罪事實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易言之,僅須依自由證明法則,對前揭要件事實證明至讓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之程度即可。倘依卷內證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不歸而逃亡之可能性存在,即足影響審判之進行或刑罰執行,依法當得為必要之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以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至被告是否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核屬事實認定問題,受訴法院自有依法認定裁量,並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斟酌認定之權。

三、經查,被告蔡雨蓁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固然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犯行,惟其向同案被告葉宇恩、王張皓榮、張凱芳等租用各該金融帳戶,藉以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施用詐術,並據此收受詐欺贓款,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等事實,業據告訴人廖唯喻等10人指訴在卷,復與同案被告葉宇恩、王張皓榮、張凱芳之供述互核相符,並有告訴人廖唯喻等提出之各該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佐以卷附交易明細所顯示被告蔡雨蓁持用各該金融帳戶之金流情形,足認被告蔡雨蓁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均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蔡雨蓁所涉上開罪嫌,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判決等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罪)、1年3月(2罪)、1年4月(2罪)、1年5月、1年6月(2罪)、1年10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2罪)、3萬元(2罪)、5萬元(2罪)、10萬元、15萬元(2罪)、20萬元,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罰金36萬元在案,且尚待沒收、追徵之未扣案所得財產已逾600萬元,考量被判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並斟酌被告蔡雨蓁面臨上開刑責加身,且其於本案中取得之財產甚鉅,於偵查中亦曾經通緝,現更有多件同類型詐欺案件繫屬本院及其他法院,則其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故本院認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蔡雨蓁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又經依比例原則,衡酌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蔡雨蓁限制出境個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之影響甚微,惟倘其出境後未再返回國內接受審判或執行,將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是認實有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四、從而,本院認為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及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3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本件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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