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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楊祐庭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彥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3日 110年7月3日至110年7月5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07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9月20日 111年9月20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8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7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72號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7日至110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1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