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彥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3日 110年7月3日至110年7月5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07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9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6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9月20日 111年9月20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8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7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72號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7日至110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