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合計刑期8年11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2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9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