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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建慶

異議人
受刑人
張家誠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執沒字第114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家誠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竹檢云正112執聲他867字第1129030884號函通知異議人聯繫家屬代為聲請分期繳納犯罪所得之函文不服,本案係異議人自身所犯之罪刑,不應由家屬代為聲請,且家屬亦無義務代為聲請分期繳納犯罪所得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該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825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801號判決上訴駁回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考,而就異議人犯罪所得之部分,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沒字第1147號執行,並經異議人聲請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分期繳納等情,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函文在卷可參,合先敘明。而異議人雖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聲請分期繳納上開犯罪所得,然經檢察官向法務部○○○○○○○金錢保管股查詢異議人之保管金、作業金均為新臺幣0元,始發函通知異議人聯繫家屬代為聲請分期繳納上開犯罪所得,核上開函文之性質僅係告知異議人得委請家屬代為聲請分期繳納,與否准異議人分期繳納上開犯罪所得無涉,更非強制異議人之家屬代為聲請,上開函文並未對異議人實際上產生任何效力,僅係檢察官回覆告知異議人關於聲請分期繳納上開犯罪所得之後續作業流程,為檢察官對聲明異議人之觀念通知而已,自難執此逕認檢察官之上開函文有何不當,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即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0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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