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思暐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老虎鉗之數量「1支」之記載,應更正為「2支」。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以112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惟本院於112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老虎鉗數量「2支」之記載,誤載為「1支」,然此僅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