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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9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怡蓁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思暐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老虎鉗之數量「1支」之記載,應更正為「2支」。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以112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惟本院於112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老虎鉗數量「2支」之記載,誤載為「1支」,然此僅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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