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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子謙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廷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廷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莊廷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8月間某日 至 110年9月9日  111年4月19日  111年6月24日凌晨1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3999號等 桃園地檢 111年度毒偵字第4080號 新竹地檢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4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35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6日 112年10月6日 113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4號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35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7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2年11月14日 113年2月20日 備      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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