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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賴淑敏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家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銘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業經補充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許家銘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均為竊盜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及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之刑度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63頁、第65頁)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竹簡字第12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19日 113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6795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緝字 第1117、1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03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275號  判決 日 期 114年1月2日 114年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03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275號  確定日期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1629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1565號 
編號  3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緝字 第1117、1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275號   判決 日 期 114年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275號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156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5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