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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劉得為楊景琇王靜慧

原告
王家敏
送達代收人
唐于淇
被告
童淵

鄭宇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以114年度附民字第491號判決駁回,經原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1月18日以114年度附民上字第93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童淵、鄭宇純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王家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童淵、鄭宇純連帶賠償其損害,嗣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以114年度易字第58號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起訴狀陳明:「如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祈請鈞院將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續為審理」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見114年度附民字第491號卷第6頁),是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楊景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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