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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馮俊郎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涪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涪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 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涪聖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24日,而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的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竹簡字第10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本件係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另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業已函詢受刑人而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已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沒有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權利已獲保障,附此敘明。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14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惟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編號1應執行拘役30日 (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093號)  犯罪日期  114年5月6日、   114年5月19日 114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 偵字第10951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 速偵字第2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竹簡字 第1093號 114年度竹簡字 第63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0月13日 114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竹簡字 第1093號 114年度竹簡字 第6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4927號(114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42號 
編號  3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4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3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竹簡字 第1389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竹簡字 第13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2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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