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五О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五О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一行「湖鄉」為「湖口鄉」之誤,第十二行「(W)Z000000000」為「(W)Z000000000」之誤,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仟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