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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五О號

妨害農工商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楊明箴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五О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一行「湖鄉」為「湖口鄉」之誤,第十二行「(W)Z000000000」為「(W)Z000000000」之誤,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仟元以下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楊 明 箴

書記官 林 素 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五О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農工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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