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七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原名劉醇銘)
本案羈押中)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七八號、第三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審理時當庭諭知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