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0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0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曾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二月十七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一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七年五月三日確定,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其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六一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八十九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三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一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仍不知悛悔,於九十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五日下午五時止,連續在新竹市○○路及埔頂路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經警於九十年四月五日晚上九時三十分在新竹市○○街八十八號豪斯登堡汽車賓館二0一室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四公克。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新竹市衛生局不法藥物尿液初步篩檢報告書(見偵卷第三十六、三十七頁)。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四公克(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九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三頁)。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