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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彭政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