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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ОО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五三號、第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 (毛重各為零點參陸公克、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六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在新竹市○○街四六之一號一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分別在新竹市○○街四六號之一及新竹市○○路五八二巷十五弄九號三樓B室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 (毛重各為零點三六公克、一點五公克 )、吸食器二組,旋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五八號裁定將甲○○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二、証據:

(一)被告甲○○自白。

(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

(三)尿液檢體代號對照表、新竹縣衛生局尿液檢驗單、新竹市衛生局不法藥物尿液初步篩檢報告書。

(四)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 (毛重各為點三六公克、一點五公克)、吸食器二組扣案。

(五)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五八號裁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觀執字第一三三三號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臺灣新竹看守所九十年一月二日出具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証明書。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法 官 王 永 春

書記官 馮 玉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ОО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